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九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提出的意见和主张进行归类收拾、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议计划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恰当的方法反应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第十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支撑和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环境维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损坏生态行为的,能够经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告发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告发。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告发
第十三条 承受告发的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查询核实告发的事项,并将查询状况和处理结果奉告告发人。
第十四条 承受告发的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告发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告发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维护和改进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国家鼓舞县级以上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推进有关部门设立环境维护有奖告发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能够经过供给法令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帮忙查询取证等方法,支撑契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安排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加强宣扬教育工作,遍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大众的环保认识、节省认识;鼓舞大众自觉践行绿色日子、绿色消费,构成低碳节省、维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能够经过项目赞助、购买效劳等方法,支撑、引导社会安排参加环境维护活动。
第十九条 法令、法规和环境维护部拟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维护大众参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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