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
(二)违法占用或填占水域的;
辽宁应急预案编制发布(三)侵占、损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备,损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备;
(四)盗伐、滥伐林木,损坏森林、林地和绿化带及其隶属设备的;
(五)违法进行采石、采砂、爆炸等活动的;
(六)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七)违背禁渔区规则的;
(八)无证捕捉的;
(九)超支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十)船舶无证营运的;
辽宁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十一)不按通航规则航行、作业、停靠和营运的;
(十二)未经同意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十三)未经同意建造码头、库场、锚地及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等;
(十四)其它危及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抵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应急预案编制发布第四十六条千峡湖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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