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评发布第十五条 本省对在用机动车施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
制止假造、变造或者运用假造、变造的环保标志,制止运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用区划等要求,断定制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进的区域、时段,设置制止行进标志和环保标志主动识别系统。
辽宁环评发布采纳前款规则的交通管理办法的,应当揭露征求大众的定见,在施行三十日曾经向社会布告。
第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时保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契合规则排放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除、搁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装置。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
第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契合国家和当地规范,并与本行政区域履行的机动车排放规范相匹配。鼓舞运用清洁动力,推行运用低硫燃油。
省开展和改革部分担任和谐清洁动力和低硫燃油的供给。
第三章 查验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本省施行机动车环保定时查验。机动车环保查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周期同步。
辽宁环评发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挑选适合本省实践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办法,断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操控数量和社会化运作的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开展规划,断定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的数量和布局。
辽宁环评发布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采纳办法逐渐完成已有的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安全技能查验组织配套设置于同一地址,依照同地配套建造的准则断定新建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安全技能查验组织和营运车辆归纳功能查验组织的地址,支撑建造可以一起承当机动车环保查验、安全技能查验和营运车辆归纳功能查验的机动车查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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