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强制查验,或许强制查验成果超越规则规范的机动车逾期未修理并查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每月二百元规范处以罚款,不满一个月的依照一个月核算。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则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二)对机动车环保查验机构及其查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运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机构进行查验的;
(四)不依照规则处理机动车挂号、核发安全技能查验合格标志的;
(五)对机动车修理运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六)对出售不符合规则规范的车用燃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七)推销或许指定运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加或许变相参加机动车环保查验运营、机动车修理运营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六章 附 则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四十四条 本法令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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