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评发布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获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疏通参加途径,促进环境保护大众参加依法有序展开,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参加拟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许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展开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大众参加应当遵从依法、有序、自愿、便当的准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能够经过寻求定见、问卷调查,安排举行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寻求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许活动的定见和主张。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经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提出定见和主张。
辽宁环评发布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寻求定见时,应当发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许活动的布景材料;
(二)寻求定见的起止时刻;
(三)大众提交定见和主张的方法;
(四)联络部分和联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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