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二十四条市管委会要会同市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千峡湖水域水功用水环境功用水质维护方针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管理处要会同县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树立千峡湖区域水域基础地理信息,切实维护水体质量和水域环境;和谐县环保、建造、农业、水利(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大街)对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操控施行一致监督管理;安排编制相关村镇污水处理规划,建造污水会集处理设备,保证污水合格排放;辅导农业出产者施行测土配方上肥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养殖畜禽,操控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千峡湖水域采砂、取土、修建建筑物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寻求县管理处定见。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二十七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千峡湖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身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制止向千峡湖水域内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出产、生活废水、污水;制止在千峡湖湖岸上储存、堆积可能形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县水利部门初审时应当寻求县管理处定见;触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在批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寻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定见。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二十九条县管理处应会同当地水利(渔业)、公安、旅游、环保、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城镇(大街)制定突发性水上安全及污染事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县管理处应会同县环保、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千峡湖水域水质监测,科学区分和断定监测项目,树立千峡湖水体质量预警系统,保证水体维护方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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