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三十一条县办理处应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谐当地城镇(大街),加强森林资源林政办理,实施森林景象改造与修正和森林灾祸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砍伐千峡湖区域办理范围内的林木或改动林地性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改动林地性质的,应当寻求县办理处定见。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三十二条县办理处应会同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谐地点城镇(大街),采纳积极的水土保持办法,添加植被掩盖、修养水源。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时,生产建造单位应一起编制水土保持计划。水土保持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验收、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因项目建造、农业归纳开发、矿产挖掘等人为原因形成生态景象、生态环境损坏的,依照“谁损坏、谁修正”的原则,及时进行生态修正。因自然灾祸等客观原因形成生态景象、生态环境损坏的,县办理处要和谐县疆土、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城镇(大街)及时进行生态修正。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三十四条千峡湖区域湿地维护范围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管委会和县办理处根据湿地生态资源归纳点评划定,经县人民政府赞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树立界桩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制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制止从事可能形成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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